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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环境优化测试卷:深化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改善指南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告

绥财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深入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注重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等相关规章制度,对照全国标杆城市,进一步改善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广新版电子监管平台,改善政府采购流程。

1、全面推广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实施。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禁止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禁止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数据U盘、CA等。

2、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在线获取,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于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3、进一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相关功能,打通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

4、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省级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5、对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有条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积极开展异地评标。

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障碍,提升企业便利度。

8、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9、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将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10、采购单位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金额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并公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1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

1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

13、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缩短政府采购周期,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14、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5、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

四、规范合同管理,实现网签电子合同。

16、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6、采购方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署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方应在政府采购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政府采购协议,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后,若采购方更改中标、成交结果,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政府采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暂停或终止协议。若政府采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更改、暂停或终止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在政府采购协议履行过程中,若采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购协议应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1、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明确首付款比例与支付时限。

22、采购方应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约定首付款,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首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的50%。

23、采购方应积极履行协议,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协议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24、财政部门深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机制,与人民银行对接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业务。金融机构可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也可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提供各金融机构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等全程一站式服务,助力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25、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功能,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实现由“管协议”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财政催”、由“比完结”转为“比时效”,对于满足协议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方应及时审核支付,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的,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采购方不得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政府采购协议款项,应当畅通供应商催款维权渠道,及时处理诉求,维护政府公信力。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采购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7、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8、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方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9、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应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1、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采购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目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试行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协议中载明。

七、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3、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范本、协议范本、采购结果、质疑投诉渠道、协议、验收结果等。

3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涵盖采购意愿、采购需求、采购方案、采购通告、采购资料、投标(响应)文件样本、合同样本、采购成效、疑问投诉途径、采购合同、验收成效等。

35、采购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意愿公开任务。意愿公开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览、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向服务中小企业等。意愿公开原则上应不少于30天。

36、采购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以此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简化明确,无效标条款应集中列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37、采购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8、采购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疑问、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财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合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40、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良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4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主体、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42、采购主体应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3、采购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九、缩短疑问投诉处理时限,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4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疑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疑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疑问答复。

45、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疑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6、采购主体、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疑问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7、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48、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在线提交投诉书等方式提起。为节约投诉成本,提高投诉处理效率,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

49、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完善监管方式,创新服务模式。

50、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分析处理”的智能监管系统,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对供应商供货价格及采购行为等的管控,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51、采购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52、采购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单位内控制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原则。受采购主体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出具验收报告。

53、采购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54、采购主体应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55、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55、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等不可抗拒因素所进行的紧急采购,可免于遵循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形式、流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需妥善保管与采购相关的文件与记录。

56、若市场供应能力及时间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求,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而排除竞争。供应商亦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条件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57、采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紧急采购制度,严格界定紧急采购项目的性质,充分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高效、有序、规范地实施采购活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周密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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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县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我县的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推进全县产业项目建设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动东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标先进发达地区,切实解决项目落地时间过长、涉企服务质效不高、生产要素保障不充分、市场监管有缺失等短板和问题,着力建设有利于聚集更多优质产业、先进生产力及生产要素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目标

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紧扣企业和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高频事件”,以开展“一项活动”、建立“两项机制”、实施“三项规范”、强化“四项服务”为工作重点,全面优化政务环境、法治环境、成本环境、信用环境,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加快构建稳定规范、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东安经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一项活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县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以突破一批改革难点、破除一批“堵点”“痛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标审批服务、监管执法、成本负担、公平信用和工作作风五个方面的95项“堵点”“痛点”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主动查找和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销号。在开展活动中,对发现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进行查处,并按“三个一律”规定处理到位。

(二)建立“两项机制”

1.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好差评”测评机制。创新测评方式方法,建立在线测评平台,采取电话民调和在线测评相结合方式,聚焦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运用“大数据”实现精准测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测评库,测评库成员涵盖园区内全部企业、园区外规模以上全部企业、“两代表一委员”代表、工商联代表、县政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务中心办事群众代表等约1000人左右。年中、年终各采集一次数据,每次测评采取从测评库中随机选取400人左右实行手机app在线测评,并进行电子化量化计分排名。同时,及时公布测评结果,对测评排名靠前的单位实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加大问责力度。

2.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县直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客观评估,明确评估指标标准和分值,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务服务、企业注销、政府采购等13项指标中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通过深入走访和调研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等进行收集数据,规范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提出的问题,按照属地原则和责任主体,形成整改任务交办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要求各单位对号入座,认账领账,并实行挂账管理,逐项研究,逐项整改,逐项销号,以查改问题的实际成效不断提升各部门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三项规范”

1.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关于对园区企业(项目)开展涉企检查行为实行报备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综合执法、联合检查,严禁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粗暴执法,严禁以检查之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企业的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构建“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的行政执法流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1. 规范企业执法检查。坚决执行《关于对园区企业(项目)进行涉企检查实行报备的工作规定》,全面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实施跨部门(单位)联合执法、综合检查,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暴力执法,坚决禁止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强化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企业执法行为,加大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构建“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的行政执法流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2. 规范企业中介服务。编制涉审服务目录清单和涉审中介机构名录库,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拓展信息公示渠道,供业主自主选择。按照“多评合一”要求,精简整合同类评估事项,推动首次评估结果通用。坚决打破垄断,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主体,对于各类中介服务评估事项能取消的全部取消,能合并的进行合并,最大限度减少评审环节的随意性,从而提高效率、规范行为。

  3. 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健全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

(四)强化“四项服务”

1. 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审批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实现县、乡镇、村(社区)全覆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改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提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登记事项全程电子化。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重点项目“一次性盖章汇”审批,不断创新政务窗口服务,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一次性告知等便利化措施,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格”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来回跑等突出问题。继续实行办事群众三分之一的电话回访制度,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1. 创新生产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对企业结构性、季节性用工问题加强协调对接。加强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水、电、气、讯保障相关设备设施建设,简化业务流程、规范报装收费,大幅压减时限。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设立“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水、电等相关部门在建设规划、工程报装、维护检修等服务方面为规模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在工业园区设立水、电、气、讯保障管理服务的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立与水、电、气、讯服务企业、园区企业信息共享、工作互动、矛盾联调的工作长效机制。

  2. 加大融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落实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审核门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逐步取消创业担保基金反担保等方式,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推进“银税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3. 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以及工商管理、税务、环境保护、金融、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实现“红黑名单”统一管理和联合惩戒业务协同,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专项巡查。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的工作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查,突出经开区、商务、税务、住建等重要涉及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发现和解决履职尽责不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严、项目落地难、服务企业和群众不到位、干部作风不严不实、审批效率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市委、市政府“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工作指引,启动优化市场环境专项检查,重点聚焦经开区、商务、税务、住建等关键涉及部门的优化市场环境工作,着重发现和整改履行职责不到位、行业监管责任不严、项目推进困难、服务企业和群众不周、干部作风不严谨、审批效率低等问题。

(二)推行“精细扶持”。建立完善“精细扶持”机制,针对全县园区工业实体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四个一”工作机制进行“精细扶持”,并要求每家企业的联系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深入企业现场,主动及时掌握企业困难所在、发展需求,对企业履约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积极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拓宽问题举报渠道。在县政务中心设立作风监督岗,做好一线接收办事群众举报和服务的相关工作。向企业和群众公布县纪委(监委)、县作风办、优化办和12345举报受理电话,开通生产保障服务“直通车”,对反映或收集上来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转交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或协调处理,采取面复、信复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复杂的案件除外)向当事人反馈,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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