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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法规解读:互联网保险信息透明化实施细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临时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布,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设立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布专栏,对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公布,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说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遵循及时原则,遵循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章 公布主体
第五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布的主体,具体执行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布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安排和节奏,推进信息公布工作;
(二)及时公布信息;
(三)确保公布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公布,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三章 公布内容
第七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公布专栏里公布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公布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公布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公布专栏里公布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公布专栏里公布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公布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
第四章 公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公布系统相关公布信息,进行公布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公布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公布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公布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公布。
第五章 公布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公布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公布,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公布遵循“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布信息,或者公布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公布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提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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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第一章 总纲
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
IP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行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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